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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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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啟用日期。
六、使用年限。
七、機關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八、主管機關之效益評估。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