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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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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79 條
裝用木蓋之艙口,其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之間距及用料之大小,應經航政機關核定。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承座,應依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80 條
活動艙口樑之樑承座或座承須結構堅固,並應配有設施以有效固定艙口樑;若採用滾動式艙口樑時,當艙蓋關閉後,上述裝置應能確保艙口樑固定於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