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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依第一百四十七條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