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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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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77 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7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採用證言,應以言詞訊問為原則,即有不得已情形,亦須就其所在或 於其所在地之法院訊問,若證人僅以書面代當庭之陳述,不得採為認定事 實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