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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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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致人死傷罪,必須犯人具有蒸氣、電氣或煤 氣之認識,基於漏逸或間隔之決意,實施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為 成立要件,如僅因過失而漏逸或間隔電氣等致人死傷,並無適用該條項處 斷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