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持物,其機械強度得由其支持物本身,或藉助支線、斜撐或支線與斜撐兩者而達到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金屬、預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之支持物機械強度:
(一)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持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為產生支持物所需之機械強度者,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
二、木質支持物之材料與尺寸應具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木質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風壓產生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所得值不得超過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目限制:
1.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之直線段交叉區,符合前目所定橫向機械強度之木質支持物,在不使用橫向支線情況下,可視為具有所需與橫向機械強度相同之縱向機械強度。
2.跨越公路或通訊線路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供電線路,且在跨越區有轉角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該木質支持物可視為具備所需要之縱向機械強度:
(1)轉角角度不超過二十度。
(2)轉角支持物在導線合成張力平面上,以支線引拉。此支線強度須具備依前章第三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支線張力乘以荷重安全係數二.○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3)無支線之轉角支持物,有足夠機械強度承受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水平橫向荷重,其線路對支持物無產生角度時之水平橫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中適當荷重安全係數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三)支線電桿機械強度之設計應如同支橕桿,可承受支線張力之垂直分力與其他垂直荷重之和。
(四)為使木質電桿具足夠之機械強度,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電桿作接續或補強裝置。
(五)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支持物需要側向支線,且僅能在遠處裝設者,特級線路若非使用側向支線或特殊結構,無法符合該區間橫向機械強度要求,且該處實際無法使用側向支線者,得以側向支線固定最接近交叉處或其他橫向較弱結構處兩側線路,以符合橫向機械強度規定。該側向固定結構彼此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該側向固定結構之區間兩端,設置側向支線支持物,該支持物須能承受風壓對支持物及導線、架空地線套冰所產生之橫向荷重。
(二)側向支線支持物間之拉線路徑應為直線,且兩側向支線支持物之平均跨距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十英尺。
(三)具有所需橫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整段線路,應符合該區間最高建設等級。但其區間內之電桿或鐵塔之橫向機械強度,不在此限。
四、在一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要求區間,特級線路所需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應將具規定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於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之兩端,或可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所要求之縱向機械強度。其假設水平縱向荷重,得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法實行,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將具備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離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兩端一百五十公尺或五百英尺內,且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
1.支持物及其間之線路符合此區間產生之橫向機械強度及架設導線之最高建設等級規定者。
2.支持物間之線路為近似直線或設有適當之支線。支持物可使用支線以符合縱向機械強度之規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架空線路風壓荷重之種類及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種風壓荷重:適用於一般不下雪地區之線路,其構件每平方公尺投影面所受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鐵塔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係以基準速度壓計算所得。
(二)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係以十分鐘平均風速四十公尺/秒計算所得。
(三)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稱之泛東部地區如附圖一六六所示,泛指淡水河口起,沿中央山脈,至屏東楓港止,以北及以東之地區。前述分界以西則為泛西部地區。
二、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高山下雪地區之線路,包括鐵塔線路及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係考慮導線、架空地線在套冰厚度六毫米、比重○.九情況下,其構件承受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三、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城鎮房屋密集或其他緩風處之線路,其構件承受風壓荷重得減低至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輸電鐵塔風壓依附表一六六一~三規定。
下雪地區線路應能承受甲種及乙種風壓荷重。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總水平橫向荷重,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所造成之水平橫向荷重:依前節規定計算。
二、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依本章第一節所計算之適當風壓,與線路成直角方向作用於支持物及其附掛設備投影面上所計算之荷重。但支持物上因附著冰雪所增加之風壓荷重,不予考慮。
三、各種形狀之支持物,應使用下列之風力係數:
(一)鐵塔:風壓考慮陣風,並以基準速度壓計算,其風力係數依高度變化,鐵塔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三所示。
(二)鐵柱: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二.九,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三)木桿及圓形預力水泥電桿: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一.○,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四、角度效應:線路方向發生改變處,其作用於支持物上之荷重,包括支線,應為橫向風壓荷重及導線、架空地線張力荷重之向量和。計算上述荷重應假設會產生最大合力之風向,並扣除因風以斜度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而減少風壓對導線、架空地線之荷重效應。
五、跨距長度:計算水平橫向荷重,應以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為基準。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之規定如下: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設置較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為低之線路,該線路區段需有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電桿、鐵塔及支線時,於不同建設等級分界點,其線路支持物所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等級線路區段之方向,取下列導線、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水平縱向荷重:
(一)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之導線:對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由高至低,累計三分之二導線數且不得少於二條導線、架空地線所產生之不平衡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之導線:八條以下之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一條導線產生之不平衡張力;若超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二條導線產生之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若共架線路跨越鐵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之橫跨跨距,應考慮共架線路通訊導體(線)上之拉力。其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StlWGNo.8之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質,其拉力不得逾額定破壞強度之一半。
三、終端:終端支持物之水平縱向荷重應為不平衡拉力,該拉力等於所有導線、吊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之導線、架空地線者,其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架空地線張力之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能承受因其兩側之不等跨距或不等垂直荷重所導致張力差異,而產生之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線路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之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線路沿線於合理區間,宜設置耐水平縱向荷重之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之無支線支持物上:水平縱向荷重應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之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垂直、水平橫向或水平縱向之組合荷重,若可能同時作用於支持物時,該支持物之設計應能承受其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