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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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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76 條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第 73 條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