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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指當事人、辯護人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之證據。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
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
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
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而有必要者。
五、非因過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