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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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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175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2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