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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1.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 仍可成立,非謂成立無因管理後,即可排斥侵權行為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