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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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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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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1.
裁判字號:
廢
50 年判字第 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後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前段所謂商標法第一條至第三條中之修 正部分,對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註冊之商標不適用之,係指已註冊之 商標,不因該項修正條文之公布而影響其效力。並非謂已註冊之商標,不 能對抗修正條文公布後申請註冊之案件。
2.
裁判字號:
43 年判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按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為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明定。如各級 地方政府所發之命令,與中央公布施行之法律牴觸者,自應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