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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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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