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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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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170 條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55 條
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