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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擬訂與該學校合作之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一項合作計畫,應載明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