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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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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第 17-1 條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4 條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15 條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