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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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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45 條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