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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獎勵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構)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構)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