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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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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0 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