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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EN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