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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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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播放時間,電視事業係以所屬頻道該週播出總時數計算。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7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