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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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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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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時,應委託從事與電影業務有關,且經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9 條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