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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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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之期間,指主管機關命本法義務人完成改善、申報或改製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間,不含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間。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64 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者,其改善、申報或改製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