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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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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 17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
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
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第 16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專案活動描述。
(二)監測情形說明。
(三)減量計算。
(四)法規外加性分析。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