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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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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第 17 條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額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