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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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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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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