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2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