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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