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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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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第 15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灌溉管理組織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