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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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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應依相關機關公布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但相關機關尚未公布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前,勞保局得依全國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
農民請領退休儲金同時兼具前項二種以上身分時,勞保局依其平均餘命較短之年金生命表,按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依前二項所定年金生命表計算農民退休儲金並經核付後,不得再為變更。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5 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