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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辦理前四條所定保險費補助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執行。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並應於承保次月十五日前,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將申請案彙整清冊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比例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加強型保險:主管機關補助全額保險費二分之一。
同一筆土地同持分面積得就本保險加強型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稻作保險擇一投保,主管機關同一期作保險費補助以核定一保險品項為限,要保人不得重複請領。
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四、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農業耕作政策致無法種植,並得領取補助、補貼、補償或性質相同之給付。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