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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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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7 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2 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危險承擔限額或比率、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