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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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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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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7 條
休閒農場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籌設期限補正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
第 16 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