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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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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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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17 條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遺傳特性調查計畫。
二、特性說明書。
三、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證明文件。
四、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規定完成實驗室試驗之證明文件。
五、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
第 16 條
為因應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