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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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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使用費之額度,不得超過市場管理費收入百分之十五。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16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