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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 1 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之 1.1 倍(即加算百分之十)核價。
二、第 2 類新藥:
(一)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
(二)得依其臨床價值改善情形,從下列方法擇一核價:
1.十國藥價最低價
2.原產國藥價
3.國際藥價比例法
4.療程劑量比例法
5.複方製劑得採各單方健保支付價格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各單方同成分規格藥品支付價格之中位數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單一主成分價格核算藥價。
(三)依前二目核價原則計算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另予加算,但仍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數:
1.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加算百分之十。
2.在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三、屬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之加算條件者,如作為核價參考品,其參考價格應依下列原則取其最低價︰
(一)以第一次列入本標準之支付價格,扣除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加算條件加計之金額。
(二)現行支付價格。
四、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成分劑型但不同規格之藥品,依前三款核價方式核價後,其餘品項得採規格量換算法計算藥價。
前項新藥得適用本標準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
新品項藥品基本價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劑型別基本價如下,但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為新臺幣二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新臺幣十五元。
(六)栓劑,為新臺幣五元。
(七)眼用製劑,為新臺幣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新臺幣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新臺幣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新臺幣十元。
(十)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二、同分組基本價按下列條件之最高價格核價:
(一)同分組最高價藥品價格之零點八倍,與同分組之PIC/S GMP品項之最低價,二項方式取其最低價。
(二)劑型別基本價。
(三)以同藥品分類之核價方式核算之藥價。
(四)原品項之現行健保支付價。
三、下列品項不適用前二款之核價方式︰
(一)指示用藥。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
(三)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