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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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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其他醫療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不超過自用總量百分之二十及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一、提供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我國未核發藥品許可證。
二、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因故無法供應該藥品予醫療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病人用藥權益之情事。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
EN
第 16 條
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除自行使用於該機構之病人外,並得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其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之年總量,以不超過其前一年自用總量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前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其他醫療機構使用者,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