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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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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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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開或提供之資料,包括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
前項資料公開之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政府出版品。
二、利用政府電信網路傳送或於政府網站公開。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商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屬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