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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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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第 17 條
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心理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6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37 條
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一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