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醫事檢驗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時,由該管衛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其因業務上觸犯刑法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者,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層報 (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原告開始執行病理檢驗業務,雖在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公布施行以前, 但該規則施行之後,原告仍繼續無照執行其業務。被告官署就原告於該規 則施行後之無照執行病理檢驗業務行為予以處罰,自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