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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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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 17 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1.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主文: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 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 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