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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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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第 17 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