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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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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
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業務性質相符,或有異常使用情形。
四、有關機關通知其用戶號碼違反法規之比例。
為落實前項檢查事項之必要,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採取限制批發用戶號碼數量、終止雙方合作關係或其他必要措施。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0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