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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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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第 1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14 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第 15 條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第 16 條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