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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二款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九條規定外,並應載明用戶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前條第二款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地理範圍。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非屬自建者,檢附網路提供者之網路使用授權證明文件。
七、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八、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九、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功率。
十、資通安全措施計畫,若為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者,應載明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檢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十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