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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專業訓練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依規定陳報及保存有關表冊。
二、訓練教材、方式、課程或時數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訓練目標。
三、不依規定設置訓練場所、設備或設施不良。
四、聘用不具第十條規定資格者擔任講師,或上課教師為非冊報許可之講師。
五、未經核准擅自增設訓練場所或變更地址於許可以外之場所教學。
六、拒絕、規避或阻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七、偽造成績冊,致使訓練證明書核發錯誤。
八、涉及考試舞弊情事。
九、訓練機構變更事項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或訓練場所已不得使用。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擔任各科教學講師:
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交通管理、交通工程、車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處理交通管理實務三年以上經驗。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交通法規行政或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
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汽車構造講師證,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汽車工程或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汽車修護或教學經驗。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
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工業衛生、環境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且具有防護實務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
(三)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關於危險物或有害物教育課程講師一年以上經驗。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危險物品行政或教學一年以上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相關課程教師。
前項各類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教學重點及收費如附件五至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