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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EN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