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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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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領得之訓練證書。
三、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及可資證明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之戶口名簿、戶籍法規定之遷徙紀錄證明或戶籍謄本。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
第 91-3 條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
第 16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定期間繳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接受車輛檢查;其逾越期限、文件複審或車輛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中籤資格,並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