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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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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