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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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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EN
第 17 條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4 條
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5 條
各運務段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