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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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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17 條
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
第 15 條
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
第二項之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