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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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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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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 17 條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一年內不得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抽驗產品於規定期間內送檢,或產品抽驗結果不合格且未送複檢或複檢結果仍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其沿用同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之其他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一併廢止其產品認證。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至簽約廠商製造或營業處所,抽驗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簽約廠商應於抽驗日起十日內將產品送檢;經實測檢定後,其檢驗結果與附表一、附表二之性能或認證之規格不符者,視為不合格,簽約廠商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送複檢。
所有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前一年度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集熱器面積累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優先抽驗對象。但其前一年度受驗產品,初驗結果皆合格者,不在此限。